案件回顾:
李云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07月02日向商标局申请撒销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第848612号第7类“PALMA”商标在“机床”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7年07月02日至2020年07月01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第848612号第7类“PALMA”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第848612号第7类“PALMA”商标在“机床”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原第84861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