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16类的40311974号图形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第5882883号引证商标1及第11503354号引证商标3已在商标撤三程序中被撤销,其引证商标的权利状已失效,已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亦不足以作为引证商标使用,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作为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2、申请商标40311974号,指定使用在16类02、03、04、05、06、07、09、10、18小组:描图纸,纸巾,箱纸板,不干胶纸,书籍装订材料,蜡纸模板,海报,宣传画,纸箱,纸制或纸板制盒商品上。在此,申请人声明放弃此商标在03小组“纸巾”商品上的专用权。故,申请人恳请贵局综合考虑申请商标的使用要素,予以申请人在02、04、05、06、07、09、10、18小组上的“描图纸,箱纸板,不干胶纸,书籍装订材料,蜡纸模板,海报,宣传画,纸箱,纸制或纸板制盒”核准注册。
3、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申请商标在16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4、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5、由于申请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与信誉度,并从未产生过任何人谈及与上述引证商标的混淆与误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相关规定,对于申请商标此种大量使用的商标应该予以肯定和支持。
6、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40311974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