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淘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9类的39344379号图形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经查询,第36704025号引证商标1与第32320460号引证商标2正在驳回复审中,两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极不稳定,上述商标均不宜作为引证商标使用,恳请贵局待引证商标1-2的审理结果确定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在含义及整体外观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且符合《商标审查标准》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3、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4、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39344379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