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吉林省鸿翔农业集团鸿翔种业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05月11日向商标局申请撒销魏清华第18125597号第43类“人间仙叶”商标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魏清华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7年05月11日至2020年05月10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魏清华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商标局经审查认为,魏清华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吉林省鸿翔农业集团鸿翔种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8125597号第43类“人间仙叶”注册商标,原第18125597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