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扬州巨龙食品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02月28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朱辉第16296096号第35类“道道全”商标在“货物展出”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朱辉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7年2月28日至2020年02月27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朱辉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6296096号第35类“道道全”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6296096号第35类“道道全”商标,原第16296096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