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赵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05月18日向商标局申请撒销邢七九第16079629号第30类“富面”商标在“1.面粉; 2.谷类制品; 3.馒头; 4.包子; 5.玉米面; 6.谷粉制食品; 7.麻花; 8.面条; 9.挂面”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邢七九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7年05月18日至2020年05月17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邢七九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第16079629号第30类“富面”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邢七九第16079629号第30类“富面”商标在“1.面粉; 2.谷类制品; 3.馒头; 4.包子; 5.玉米面; 6.谷粉制食品; 7.麻花; 8.面条; 9.挂面”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原第16079629号 《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