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兰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06月01日向商标局申请撒销深圳东方逸尚服饰有限公司第14530372号第35类“悦美棠”商标在“拍卖”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深圳东方逸尚服饰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7年06月01日至2020年05月31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深圳东方逸尚服饰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4530372号第35类“悦美棠”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453032号第35类 “悦美棠”商标,原第1453037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