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吉林省鸿翔农业集团鸿翔种业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03月06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上海耀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14189141号第31类“大嘴鸟”商标在“豆(未加工的)”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上海耀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7年03月06日至2020年03月05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上海耀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14189141号第31类“大嘴鸟”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4189141号第31类“大嘴鸟”商标,原第1418914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