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上海艾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04月22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南通涵泰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第13066601号第24类“好睡宝”商标在“布”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南通涵泰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7年04月22日至2020年04月21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南通涵泰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委托南通金牌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南通涵泰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上海艾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南通涵泰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第1366601号第24类“好睡宝”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原第13066601号 《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