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湖南云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02月19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保定市中网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1196130号第42类“云核”商标在“托管计算机站(网站)”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保定市中网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7年02月19日至2020年02月18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保定市中网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第1196130号第42类“云核”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保定市中网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1196130号第42类“云核”商标在“托管计算机站(网站)”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原第119613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 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