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石文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04月10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刘瑞圳第5849727号第25类“图形”商标在“服装”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_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刘瑞圳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7年04月10日至2020年04月09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刘瑞圳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5849727号第25类“图形”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5849727号第25类“图形”商标,原第5849727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