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张海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05月18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武汉同济康达药品有限公司第4906840号第10类“同济康达”商标在“外科仪器和器械”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武汉同济康达药品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7年05月18日至2020年05月17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武汉同济康达药品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4906840号第10类“同济康达”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4906840号第10类“同济康达”商标,原第490684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