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王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07月16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北京中农金葵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第4557529号第31类“超玉”商标在“植物用种菌”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北京中农金葵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7年07月16日至2020年07月15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北京中农金葵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启轩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北京中农金葵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王鹏中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祛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4557529号第31类“超玉”注册商标,原第4557529号 《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