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大家是否还记得,2019年7月26日,由北京光线传媒出品的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全国上映,票房不仅突破了50亿人民币,还斩获国内外27个专业大赛的30多个奖项,让人们看到了中国动画的希望!
然而不久,该影片与创意秀《五维记忆》的著作权之争也一度引发关注。
2019年11月12日,中影华腾(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下称“中影华腾”)官方微博发声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就动画电影《哪吒》涉嫌抄袭创意秀《五维记忆》立案。
2020年12月10日下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被诉侵害《五维记忆》改编权纠纷一案。
被告:杨某(饺子)、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可可豆动画影视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彩条屋影业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十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彩条屋科技有限公司
| 原告诉称
该剧基于演出调度脚本等材料,可将演出效果完全再现,满足作品的可复制性要求,并于2017年12月20日进行了著作权登记。2017年4月8日至2018年6月24日期间,《五维记忆》在国内外举行了公开展演。
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简称《哪吒》)于2019年7月26日在院线首映,被告一为电影《哪吒》的编剧和导演,被告二至六为《哪吒》的出品方。
1. 判令六被告立即停止复制、发行及通过网络传播侵权作品的行为;2. 判令六被告刊登道歉声明;3. 判令六被告就本案侵权行为向原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并承担合理费用100万元。
| 六被告共同辩称
《五维记忆》仅为舞台表演,不属于作品,并无著作权产生。原告提交的《五维记忆》舞台表演视频不能证明该录制品内容就是原告主张的公开演出内容,不能作为本案的对比依据。《哪吒》的创作早于原告主张《五维记忆》演出版本的发表时间,且二者既不相同也不相似,客观上不存在侵犯原告改编权的事实。综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人民陪审员法》中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庭前,合议庭的3名法官与4名人民陪审员召开庭前会议对本案案情进行了充分了解和深入研究。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就案件审理重点借助信息化设备进行了证据展示,并展开了充分的阐述和激烈的辩论,人民陪审员也就自己关注的事实问题进行了提问。
多位市人大代表现场旁听了本案。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哪吒》是否构成对《五维记忆》的抄袭,网上众说纷纭,随着该案的审理,这个问题也终将有个结果。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却是经常被大家所忽略的。如今已经进入了自媒体时代,我们每个人都可以是传播者。尤其随着B站、抖音、快手等平台的崛起,近年来侵权事件时有发生。
“版权保护”时代已经到来,让我们学会规避侵权风险,同时也要懂得在作品上加上属于自己的权利标记,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