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伯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03月02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北京澳特生酒业有限公司第16478500号第32类“小钢炮”商标在“1.蔬菜汁(饮料); 2.无酒精果汁饮料; 3.番茄汁(饮料); 4.无酒精果茶; 5.无酒精的开胃酒; 6.酸梅汤; 7.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北京澳特生酒业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7年03月02日至2020年03月01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北京澳特生酒业有限公司委托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北京澳特生酒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张伯伦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撒销北京澳特生酒业有限公司第16478500号第32类“小钢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原第1647850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