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友俪进出口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01月19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温州蓝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16225494号第27类“费曼FEYNMAN”商标在“地毯”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温州蓝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7年01月19日至2020年01月18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温州蓝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浙江思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商标局经审查认为,温州蓝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浙江友俪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6225494号第27类“费曼FEYNMAN”注册商标,原第16225494号 《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