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03月11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第15266130号第35类“姨妈宝贝”商标在“1.广告宣传; 2.商业管理辅助; 3.工商管理辅助; 4.替他人推销; 5.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 6.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7年03月11日至2020年03月10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第15266130号第35类“姨妈宝贝"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第15266130号第35类“姨妈宝贝”商标在“1.广 告宣传; 2.商业管理辅助; 3.工商管理辅助; 4.替他人推销; 5.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 6.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原第15266130号 《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