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天骏面粉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06月01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杨龙云第11014148号第30类“小白杨”商标在“豆粉”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杨龙云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7年06月01日至2020年05月31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杨龙云委托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商标局经审查认为,杨龙云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新疆新天骏面粉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杨龙云第11014148号第30类“小白杨”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原第11014148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