竺玲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容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01月22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合肥东大装璜工程公司第6920409号第25类“点线面”商标在“鞋”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合肥东大装璜工程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7年01月22日至2020年01月21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合肥东大装璜工程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6920409号第25类“点线面”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撒销第6920409号第25类“点线面”商标,原第6920409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