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伯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03月17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边炜第3179120号第10类“易林”商标在“1.口罩; 2.医用手套”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边炜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7年03月17日至2020年03月16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边炜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第3179120号第10类“易林”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边炜第3179120号第10类 “易林”商标在“1.0 單; 2.医用手套”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原第3179120号 《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