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05月06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山东世纪泰华集团有限公司第1259930号第36类“银河”商标在“1.不动产管理; 2.产业代管; 3.公寓出租; 4.办公室租赁”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山东世纪泰华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7年05月06日至2020年05月05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山东世纪泰华集团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山东世纪泰华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赵亮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山东世纪泰华集团有限公司第1259930号第36类“银河”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原第125993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