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品会”电子商务平台自创办之日起,一直保持高速发展态势,并于 2012 年 3 月 23 日成功上市,逐渐成为国内知名的电商品牌。
或许是为了借助“ 唯品会 ”三个字打开市场,近日,有商家将公司名称直接注册为 “ 唯品汇 ”。随即被唯品会公司以不正当竞争的理由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10 万元。
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1 年 1 月 20 日,其享有的 “ 唯品会 ” 商标自获得注册以来,一直由其关联公司用于 “ 唯品会 ” 电子商务平台(包括网站、APP)上,对外均统称为 “ 唯品会 ”。
而唯品汇公司则成立于 2019 年 7 月 10 日,注册经营范围包括商品批发贸易、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服装批发、日用杂品综合零售、药品零售等多项与销售相关的服务。
对此,唯品会公司诉称,在唯品汇公司成立之前,“唯品汇” 商标已获得注册,且已成为驰名商标,唯品汇公司使用“唯品汇” 作为企业字号,显然具有攀附 “唯品汇” 知名度的故意,且经营范围与唯品会高度相关,极其容易误导公众认为二者存在某种联系。
因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唯品会公司诉至白云法院,请求判令唯品汇公司更改企业名称,并赔偿 10 万元。
唯品汇公司未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任何证据材料,但在诉讼过程中主动变更了企业名称。
白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案件,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予以处理。
本案中,根据唯品会提供的 “唯品汇” 注册商标所获荣誉证书、相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广告宣传等证据,可以认定在唯品汇成立之前,“唯品会”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在全国范围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唯品汇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唯品汇” 登记为企业字号,明显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故意。且双方当事人登记的经营范围均包括与销售相关的服务,具有市场竞争关系,使用“唯品汇” 的企业字号,会使他人误认其公司与唯品会存在特定关联,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在诉讼过程中,唯品汇已经更改了公司名称,因唯品会未能举证证明唯品汇公司因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获利情况,或唯品会因该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法院综合考虑唯品会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较高,唯品汇的注册资本较少、主动在诉讼过程中变更企业名称、侵权时间较短,最终判决唯品汇赔偿唯品会经济损失 4 万元(含合理费用)。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案已依法生效。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因而如果商标权人在先注册了商标,而企业在后将他人注册商标登记为其企业字号,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