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虞城县金辉世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江阴大不同服饰有限公司第10492088号第35类“金莱世嘉”商标在“进出口代理”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江阴大不同服饰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6年11月21日至2019年11月20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江阴大不同服饰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0492088号第35类“金莱世嘉”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0492088号第35类“金莱世嘉”商标,原第1049208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