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利源纸制品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40类的41258189号图形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申请人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申请商标的系列商标已经获得了成功注册,足以可见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重视程度。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3在含义、整体外观及呼叫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且符合《商标审查标准》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3、相对于引证商标1-3之间的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3的区别更加明显,三引证商标尚可共存,且未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
4、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5、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41258189号图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