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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Sai Gon”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南宁市西贡咖啡食品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43类的38888754号图形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案件回顾:商标对比图如下: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1、经查询,目前第38224698号引证商标2正处…

服务介绍

南宁市西贡咖啡食品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4338888754图形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经查询,目前第38224698号引证商标2正处于“申请被驳回、不予受理等,该商标已失效”状态,因此,该商标不宜作为引证商标使用,更不应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效果、显著性、含义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作为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3、申请商标完全由申请人所独创,具备商标显著识别作用,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该商标已取得越南国家政府的支持和确认,同意申请人在中国地区无限制的注册并使用“西贡”英文名“SaiGon”系列商标。(确认函详细见附件一、二、三)。申请人的第19251030号“西贡”商标曾以同样理由被驳回,但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该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没有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行政判决书详情见附件四:第(2017)京73行初6582号判决书】。故驳回理由不成立,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4、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含义,完全由申请人所独创,具备商标显著识别作用,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驳回理由根本不成立,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5、在此,申请人援引类似商标成功注册的案例,充分说明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6、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申请商标在43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系列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7、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8、由于申请商标已经具有高度知名度与信誉度,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相关规定,对于申请商标此种大量使用的商标应该予以肯定和支持。

9、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38888754图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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