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聊城海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09月12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郭超峰第15490548号第35类“国峰国峰连锁GF”商标在“户外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郭超峰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6年09月12日至2019年09月11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郭超峰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5490548号第35类“国峰国峰连锁GF”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撒销第15490548号第35类 “国峰国峰连锁GF”商标,原第15490548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