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张维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白永浩第6630125号第16类“博智”商标在“纸”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白永浩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6年12月30日至2019年12月29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白永浩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6630125号第16类“博智”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6630125号第16类“博智”商标,原第6630125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