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李京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01月02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临朐县沂山林场科技开发中心第1550755号第33类“沂山”商标在“果酒(含酒精)”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临朐县沂山林场科技开发中心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7年01月02日至2020年01月01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临朐县沂山林场科技开发中心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550755号第33类“沂山”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550755号第33类“沂山”商标,原第1550755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