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吉林省维伊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08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广州市炜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16543582号第30类“活力康寿”商标在“咖啡”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广州市炜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6年10月08日至2019年10月07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广州市炜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6543582号第30类“活力康寿”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6543582号第30类“活力康寿”商标,原第1654358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