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王晓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我局申请撤销杨华明第13730346号第29类“金亿源”商标在“水产罐头”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杨华明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6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12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杨华明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13730346号第29类“金亿源”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3730346号第29类“金亿源”商标,原第13730346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