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盐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林琚第11587577号第29类“田园小品”商标在“1.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 2.食用油脂; 3.加工过的花生; 4.豆腐制品”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林琚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6年10月30日至2019年10月29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林琚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第11587577号第29类“田园小品”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侧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林琚第11587577号第29类“田园小品”商标在“1.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 2.食用油脂; 3.加工过的花生; 4.豆腐制品”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原第11587577号 《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