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日东生物科学株式会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02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格雷威思登(厦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第8870852号第35类“爱佩儿IBLL”商标在“户外厂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格雷威思登(厦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6年12月02日至2019年12月01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格雷威思登(厦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商标局经审查认为,格雷威思登(厦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日东生物科学株式会社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8870852号第35类“爱佩儿IBLL”注册商标,原第887085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