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君汇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对其注册在第41类的30277832号图形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
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经查询,第28817400号引证商标1的商标状态正处于“申请被驳回,不予受理”,
该商标的权利状态已失效,不宜作为申请商标的引证商标使用,更谈不上与申请商标构成近似,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在商标含义、构成、整体外观及显著性上均存在巨大差异,
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产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3、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
本案中“第30277832号图形”商标在41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
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4、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
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5、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
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30277832号图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