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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30277832号图形”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沈阳君汇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对其注册在第41类的30277832号图形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案件回顾:商标对比图如下: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1、经查询,…

服务介绍


沈阳君汇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对其注册在第41类的30277832号图形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

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经查询,第28817400号引证商标1的商标状态正处于“申请被驳回,不予受理”,

该商标的权利状态已失效,不宜作为申请商标的引证商标使用,更谈不上与申请商标构成近似,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在商标含义、构成、整体外观及显著性上均存在巨大差异,

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产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3、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

本案中“第30277832号图形”商标在41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

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4、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

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5、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

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30277832号图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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