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中州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04月29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深圳中洲集团有限公司第3567702号第39类“中洲”商标在“船只运输”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深圳中洲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1年04月29日至2024年04月28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深圳中洲集团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3567702号第39类“中洲”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3567702号第39类“中洲”商标,原第356770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