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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76572611号“三石榴纪”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不亦说乎(广州)商贸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35类的76572611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案件回顾:商标对比图如下: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1、目前,第29558974号引证商标已被提起商标连…

服务介绍

不亦说乎(广州)商贸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35类的76572611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目前,第29558974号引证商标已被提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极其不稳定,若引证商标予以撤销,则不宜作为引证商标使用。特恳请贵局待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2、申请商标是纯汉字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是汉字“三石榴纪”,而引证商标是汉字+英文组合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是汉字“三石榴”。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效果、显著性、呼叫、含义及公司经营属性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作为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3、基于市场变化以及经营策略的转化,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对在先主品牌商标“三石榴纪”的延续性注册,这是申请人商业发展过程中深思熟虑的结果,请求贵局根据事实和相关司法文件,做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决定。

4、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5、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76572611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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