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对于多个设计的组件产品,需要单独进行比对,当其中一个组件存在明显区别时,可认定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不构成实质相同。
【当事人】
专利权人(我方客户):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胡某某
【案情简介】
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是名称为“蓝牙耳机及接收器(B10)”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该外观设计属于组件产品,其中组件1为蓝牙耳机,组件2为接收器;2024年08月01日胡某某对上述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并同时向国知局提交了相关证据和书面意见陈述。
经过口头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机构最终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
在该决定中,国知局审查机构采纳了我方代理人的如下意见:
涉案专利组件2与证据1组件1的外轮廓及结构均不同,该不同点对整体视觉效果存在影响,不属于局部细微差异;涉案专利组件2的长椭圆形凸起按钮位于使用时容易关注的部位,对整体视觉效果存在影响,其同样不属于局部细微差异。加之涉案专利与证据1之间还存在多个其它不同点,因此涉案专利与证据1相比不构成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律师点评】
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时,首先要基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进行。首先比对时对于明显的设计特征区别要进行论述,其次对于整体结构的造型也要进行比对,明确涉案专利与对比文件的所有不同设计点;当对比设计展示的特征多于涉案专利时,要明确涉案专利是否为可独立存在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