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首先明确涉案专利为一体式还是多零件组合式产品,然后判定证据采用时是否存在组合的启示。
【当事人】
专利权人(我方客户):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李某某
【案情简介】
杭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是名称为“丝杆升降机机壳”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该涉案专利是一体式产品,不可拆分,不能在物理上或视觉上分割;2024年03月13日李某某对上述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并同时向国知局提交了相关证据和书面意见陈述。
经过口头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机构最终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
在该决定中,国知局审查机构采纳了我方代理人的如下意见:
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1相比:
二者产品整体均由固定底座和连接部构成,连接部包括竖直的连接套和水平的连接套。二者的主要不同点在于:①固定底座设计不同,②涉案专利左右侧面均有加强板的设计,对比设计1无加强板,③竖直、水平连接套的相对位置设计不同,④涉案专利正面过渡平面上有环形图案设计,背面有拼音字母图案设计;对比设计1无图案设计。
对一般消费者而言,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上述区别均在能够看到的部位,不属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到的局部的细微差异,因此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1不属于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涉案专利与证据2+证据3或证据5组合相比:
首先,与证据2相比,二者的主要不同点在于:①固定底座设计不同,②竖直连接套的顶部设计不同,③竖直连接套的中心开设台阶孔设计不同,④左右侧面均有加强板的设计不同,⑤前后面通过环形平面和平面组成不同,涉案专利的正面过渡平面上有环形图案设计,背面有拼音字母图案设计;而对比设计2无图案设计。
其次,与证据3或5组合,强行将底座替换,仍存在上述区别点②③⑤,替换后的底座结构也不相同,存在明显区别;同时,一体结构,物理不可拆分,不存在组合启示。
因此,涉案专利与证据2+证据3或证据5的组合,存在明显区别,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律师点评】
1)关于组合的启示:
外观设计组合是对具体设计特征的拼合和替换,用于组合的现有设计特征应当是对比设计中所公开的物理上可分离的,或者具有相对独立视觉效果的具体的确定的设计特征,是以“一般消费者”眼光可直接从对比设计中自然区分出来的部分。不论是涉案专利或对比设计竖直连接套和水平连接套是一体交融设计的,对一般消费者而言并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划分出水平、竖直相对独立的两部分设计。
2)关于百度贴吧证据的认定:目前基于对百度贴吧的一般了解和实践操作,百度贴吧是较为知名的第三方论坛网站,其对 于数据的管理较为严格和规范,一般情况下,在该论坛上发布信息一经上传会自动生成发布时间, 且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根据百度贴吧的管理机制,无论是发帖人本人或是贴吧管理员,对所发布内容的修改权限仅限于直接删除,而无法进行编辑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