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北京梅尔森医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02月27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谢永旺第31232540号第35类“一点梅心”商标在“户外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谢永旺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1年02月27日至2024年02月26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谢永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31232540号第35类“一点梅心”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31232540号第35类“一点梅心”商标,原第3123254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