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江西青龙集团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01月30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湖北荆狮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第45453086号第35类“精青龙”商标在“1.进出口代理; 2.替他人推销”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湖北荆狮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1年01月30日至2024年01月29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湖北荆狮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第45453086号第35类“精青龙”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湖北荆狮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第45453086号第35类“精青龙”商标在“1.进出口代理; 2.替他人推销”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原第45453086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