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一线名山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注册在35类的74906381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效果、显著性、含义及呼叫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作为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2、申请人选用企业商号作为自己商标,构成要素“一线名山”完全具有高度独创性和显著性,且品牌产品自投入市场以来的畅销和无质量投诉记录深刻的说明了申请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故,驳回理由中称其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的理由不成立。
3、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申请商标在35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防御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4、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74906381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