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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73275258号“汉力斯”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汉力斯速运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39类的73275258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案件回顾:商标对比图如下: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1、目前,第7951715号引证商标已被提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

服务介绍

汉力斯速运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39类的73275258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目前,第7951715号引证商标已被提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极不稳定,若引证商标予以撤销,则不宜作为引证商标使用。特恳请贵局待引证商标的撤销结果确定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2、申请商标是纯汉字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是“汉力斯”,引证商标是汉字+英文组合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是“汉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效果、显著性、含义、呼叫及公司属性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作为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3、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申请商标在第39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4、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5、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73275258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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