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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73942494号“永洋YongYang及图”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河北永洋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25类的73942494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案件回顾:商标对比图如下: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1、目前,第11662840号引证商标1已被提起商标连续…

服务介绍

河北永洋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25类的73942494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目前,第11662840号引证商标1已被提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下发对该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撤销第11662840号商标,原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且商标局官网并未显示引证商标注册人提出撤销复审,因此,该商标不宜作为引证商标使用,更不应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2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效果、显著性、含义及呼叫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作为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3、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申请商标在25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系列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4、申请人选用企业商号作为自己商标,构成要素“永洋”完全具有高度独创性和显著性,且品牌产品自投入市场以来的畅销和无质量投诉记录深刻的说明了申请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5、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73942494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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