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财团法人中国生产力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Google LLC第G1111166号 第35类“NEST”商标在“宣传推广服务,即创编和广告短信息以便激励能源用户减少能源的使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_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Google LLC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0年12月27日至2023年12月26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Google LLC委 托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商标局认为,Google LLC提供的网络报道、亚马逊产品展示及消费者评价、恒温器对应的APP截图、应用下载历史记录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宣传推广服务,即创编和广告短信息以便激励能源用户减少能源的使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G111166号第35类“NEST”注册商标,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