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石家庄登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08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药药好(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31077399号第5类“华康世家”商标在“婴儿食品”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药药好(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0年12月08日至2023年12月07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药药好(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第31077399号第5类“华康世家”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药药好(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3 1077399号第5类“华康世家”商标在“婴儿食品”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原第31077399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