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上海正山卫浴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广州市旺荣贸易有限公司第15502006号第20类“正山檀”商标在“画框”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广州市旺荣贸易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0年10月30日至2023年10月29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广州市旺荣贸易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第15502006号第20类“正山檀”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广州市旺荣贸易有限公司第15502006号第20类“正山檀”商标在“画框”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原第15502006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