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天津舒尔马商贸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9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唐山市宇通进出口公司第10837388号第8类“SUPER MAX” 商标在“斧”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唐山市宇通进出口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0年12月19日至2023年12月18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唐山市宇通进出口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0837388号第8类“SUPER MAX” 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0837388号第8类“SUPER MAX” 商标,原第10837388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