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晶钻生医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08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陈佳荣第5081686号第35类“美特拉”商标在“广告传播”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陈佳荣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0年12月08日至2023年12月07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陈佳荣委托汕头市捷顺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商标局认为,陈佳荣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服装设计费发票、商品采购单、收货确认单、发票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广告传播”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5081686号第35类“美特拉”注册商标,原第5081686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