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吕述国第4719313号第37类“天力;DAY DINT '商标在“建筑”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吕述国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0年11月21日至2023年11月20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吕述国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4719313号第37类“天力;DAY DINT”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4719313号第37类“天力;DAY DINT” 商标,原第4719313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