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亚狮龙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童良友第3630167号第14类“亚诺狮龙SHILONG" 商标在“贵重金属钱包”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童良友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0年12月15日至2023年12月14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童良友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第3630167号第14类“亚诺狮龙SHILONG" 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童良友第3630167号第14类“亚诺狮龙SHILONG" 商标在“贵重金属钱包”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原第3630167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