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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dayafterday及图”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上海雄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25类的73511308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案件回顾:商标对比图如下: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1、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申请,是申请人…

服务介绍

上海雄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25类的73511308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申请,是申请人基于商业发展深思熟虑的结果,请求贵委根据事实和相关司法文件, 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并公告。

2、目前,第16358137号、第16410234号引证商标已被提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极不稳定,依据《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本案已经构成可以予以中止审查的情形,恳请贵局待上述引证商标的撤销结果确定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3、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下列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效果、显著性、含义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4、引证商标1与引证商标2之间近似程度远大于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之近似程度,即便是申请商标中有部分要素与引证商标相近,但并不足以在整体上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5、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6、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73511308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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